武进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2000年1月10日,武进市科学技术协会第六次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武进市科学技术协会是武进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共武进市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市委市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本市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二条 武进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动员全市科学技术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科学技术团体服务。
第三条 武进市科学技术协会由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镇(场)科学技术协会及市属单位科学技术协会组成,业务上受常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指导。
第四条 武进市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在学术上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在科学技术工作中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按照章程和民主办会的原则,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进科技创新。
第六条 普及科学知识,捍卫科学尊严,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市人民科学文化素质。
第七条 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武进市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地方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第八条 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人才。
第九条 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任务。
第十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一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 加强对所属团体的组织管理和业务指导,促进本市自然科学界与社会科学界的合作。
第三章 领导机构
第十三条 武进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武进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是武进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
第十四条 武进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武进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五条 武进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六条 武进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武进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武进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武进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武进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武进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十八条 武进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武进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
三、 审议武进市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 批准武进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变更或增补;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武进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委员会职权,领导武进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二至四次,由主席召集。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主席提名,推选秘书长一人,协助正、副主席处理日常工作。
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专职主席(副主席)主持武进市科学技术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武进市科学技术协会机关是武进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调协、指导、推动所属团体的活动。
第四章 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
第二十三条 武进市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社会团体。
第二十四条 加入武进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 依法登记的市级学术性或科普性团体;
二、 承认武进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三、 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
四、 不与武进市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重复;
五、 有按照其章程独立开展学术交流和其他科学技术活动的能力;
六、 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固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五条 符合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向武进市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武进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即成为武进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六条 参加武进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学会、协会、研究会,需要接受武进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武进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武进市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推荐、选举代表参加武进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在业务上接受相应的上级学会、协会、研究会的指导。
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申请退出武进市科学技术协会,需经武进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七条 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讨论并决定学会、协会、研究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协会、研究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制定、修改会章,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政上受其挂靠单位的领导。
第二十九条 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严重违反武进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或国家法律、法规的,经武进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第五章 镇(场)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十条 镇(场)科学技术协会是镇(场)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武进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一条 镇(场)科学技术协会接受武进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执行武进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武进市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推荐、选举代表参加武进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三十二条 镇(场)科学技术协会应团结本地区科学技术工作者,为促进本地区的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服务,组建和领导各类专业技术研究会,在镇(场)企业中发展科学技术协会,管理和指导其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镇(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决定本镇(场)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本镇(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依据武进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制定、修改本镇(场)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选举本镇(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第六章 市属单位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十四条 科学技术工作者数量较多的市属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科学技术协会,须向武进市科学技术协会申请,承认武进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经武进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成为武进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五条 市属单位科学技术协会在本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围绕本单位的科学技术进步和生产、管理工作,开展科学技术活动。接受武进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执行武进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武进市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推荐、选举代表参加武进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三十六条 市属单位科学技术协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单位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本单位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依据武进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制定、修改本单位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选举本单位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第七章 工作人员
第三十七条 武进市科学技术协会及各基层团体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广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三十八条 武进市科学技术协会及各基层团体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八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 经费来源:
一、 财政拨款;
二、 资助;
三、 捐赠;
四、 会费;
五、 事业收入 ;
六、 其它收入。
第四十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青少年科学技术活动和奖励等项基金。
第四十一条 建立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 。
第四十二条 武进市科学技术协会及所属团体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武进市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武进市科学技术协会工作实际修订,经武进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第四十四条 武进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制定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镇(场)科学技术协会及市属单位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
第四十五条 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镇(场)科学技术协会、市属单位科学技术协会可根据本章程及武进市科学技术协会有关组织通则制定章程。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武进市科学技术协会。
|